【案例】挂靠的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以谁作为被告?

发布时间:2023-03-30

挂靠的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以谁作为被告?发包人、实际施工人和承包人均确认承包人未实际施工,实际施工人借用承包人资质。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形成挂靠关系,承包人为施工合同的名义相对人,实际施工人为施工合同的实际相对人。在涉案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直接向发包人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支付工程款。

法院认为:虽涉案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为八达公司,但各方一致确认作为合同相对人的八达公司未实际施工,实际施工人为杨百达。且星舜公司亦陈述施工过程中一直与杨百达对接,愿意将剩余的工程保修金支付给实际施工人杨百达。杨百达属于没有资质的个人借用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情形,与被借用资质的八达公司之间形成挂靠关系,八达公司系涉案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名义相对人,杨百达系该合同实际相对人。

鉴于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债权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本院认定如下: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包含两个法律行为,一是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八达公司与发包人星舜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因缺乏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的要件而无效;二是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杨百达与发包人星舜公司之间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标的产生了实质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46条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依据已查明之事实,星舜公司作为发包人在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发包人在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故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但该合同因施工人缺乏资质承包工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在涉案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情形下,杨百达作为实际施工人可直接向发包人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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