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不明的个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如何确定合同相对方?总包公司并未在分包合同上盖章,分包合同仅有个人签字,也未由总包公司的授权,总包公司也未支付工程款。而且实际施工人也知晓与其签署分包合同的个人从总包公司承接了分包工程,不能认定总包公司作为分包合同的相对方。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涉案钢结构制作安装分包合同的发包主体是劳双大还是建装业公司?首先,从澄和公司角度而言,其受劳双大指示签订《钢结构制作安装分包合同》、进场施工,又知晓劳双大从建装业公司承包了系争工程,所以认为劳双大具有付款义务,即认可劳双大为实际上的合同主体。涉案分包合同系劳双大出面与澄和公司签订,虽然落款处加盖了建装业公司的项目章,但该项目章明确注明仅限于建设、监理、总包、分包单位确认施工管理资料及签证有效,建装业公司亦不认可该合同。其次,劳双大认可侯某为其手下员工,而《钢结构制作安装分包合同》中建装业公司一方的驻地代表便是侯某,说明劳双大对系争工程负责,而非建装业公司。涉案工程最终亦由侯某签署了《结算单》。再次,合同履行过程中,亦由劳双大向澄和公司实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劳双大还就包括涉案工程在内的工程款向建装业公司、苹果公司等提起诉讼主张相应权利。(2020)沪
0115民初61920号案件中,劳双大向王某、建装业公司等主张了包括本案系争工程在内的工程款,可以反映劳双大为本案合同主体,应向澄和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综上,根据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一审法院可以认定系争工程的合同关系成立于澄和公司与劳双大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