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零八条 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同效力适用指引的规定。
本法总则编第6章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及确定不发生效力的后果,附条件和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与失效规定等。
合同属于双方或者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本编即合同编没有规定的,自然应当适用总则编第6章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