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变更等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3-04-15

第五百三十二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变更等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规定。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的姓名变更、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变更,并没有实质上改变合同主体。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是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从事民事活动,合同的权利义务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受,合同一方当事人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而不是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基于此,本条明确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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