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协商解除合同和约定解除权的规定。
合同解除是对当事人进行救济的方式之一。通过合同解除,能够使当事人在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中摆脱现有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约束,重新获得交易的自由。比如,甲作为卖方和乙作为买方签订买卖合同,乙到期未支付价款,如果甲已经先交货,则甲可以解除合同,要求返还货物,将货物重新出卖:如果甲未交货,则甲可以通过解除合同消灭自己交货的义务。相较而言,履行抗辩权的效果是暂时性地对抗对方的请求,而违约责任的效果是弥补损失,因此,合同解除具有履行抗辩权和违约责任所不能取代的功能。合同解除包括了当事人协商解除、行使约定解除权和行使法定解除权。本条规定了当事人协商解除合同和约定解除权。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是否应当区分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存在不同的观点。有些观点区分了是否具有溯及力,没有溯及力的称为终止,有溯及力的称为解除。本法采取了广义的终止的概念,"解除"仅是"终止"的原因之一,同时在解除的效果上区分有溯及力和没有溯及力的解除,其中没有溯及力的解除就相当于狭义上的"终止"。
根据自愿原则,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享有自愿解除合同的权利。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包括两种情况:
(一)协商解除
协商解除,是指合同产生法律约束力后,当事人以解除合同为目的,经协商一致,订立一个解除原来合同的协议。比如,乙公司向甲公司订购了一批服装面料,准备生产时装,但由于乙公司的生产订单被取消,乙公司不再需要订购的面料,于是与甲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决定协商解除的具体效力,比如可以在协议中明确放弃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协商解除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是通过订立一个新的合同而解除原来的合同,因此应当遵循民事法律行为和合同的一般规定,即双方当事人应当对解除合同意思表示一致,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如果协商解除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如违背了公序良俗,那么解除合同的协议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原有的合同仍要履行。在协商解除中,最为重要的是当事人具有解除的明确意思表示,如果双方都明确同意解除,即使双方未就协商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作出约定,只要双方解除合同的意思是明确形成一致的,一般也可以认为构成协商解除,除非协商解除的意思表示以对解除后果形成一致意见为前提。
(二)约定解除权
约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某种情况,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比如,甲乙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甲与承租人乙约定,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允许第三人在该出租房屋居住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也可以约定,出租房屋的设施出现问题,出租人不予以维修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解除权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约定;可以约定一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也可以约定双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当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而不必再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约定解除权的功能体现为对法定解除权的要件和行使效果进行修正、缓和和补充,并使当事人在观念上对此明确化。在合同解除纠纷中,应首先查明当事人是否享有约定解除权,如果不享有约定解除权,则依据本法第563条的规定认定当事人是否可享有法定解除权,除非当事人明确排除了法定解除权的适用。
解除权的约定也是一种合同,行使约定的解除权应当以该合同为基础,因此对解除权的约定也应当遵循民事法律行为和合同的一般规定。约定解除权在实践中有多重形式,例如,双方可以约定解约定金,即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
协商解除和约定解除权,虽然都是基于当事人双方的合意,但二者有区别,表现在:(1)协商解除是当事人双方根据已经发生的情况,达成解除原合同的协议;而约定解除权是约定将来发生某种情况时,一方或双方享有解除权。(2)协商解除不是约定解除权,而是解除现存的合同关系,并可以对解除合同后的责任分担、损失分配达成共识;而约定解除权本身不致合同的解除,只有在约定的解除事由发生时,通过行使解除权方可使合同归于消灭。
同时,约定解除权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不同。本法第158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两者的区别表现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合同自然失效,不需要当事人再有另外的意思表示;而在约定解除权的情况下,双方约定以一定的事由作为解除权的产生原因,约定的事由发生时仅产生了解除权,合同并不是自动解除,必须由解除权人主动行使解除权,才能导致合同解除。合同法第93条第2款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为了更清晰地显示出约定解除权和附解除条件的不同,本条将之修改为"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究竟是约定解除权抑或是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应结合该约定的内容、该约定与整个合同的关系、约定的目的等因素予以确定。
当事人行使约定解除权,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解除的时间根据本法第565条的规定处理,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合同解除的效果首先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予以确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适用本法对于合同解除效果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