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七十五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释义】本条是关于免除债务的规定。
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者部分消灭债权债务。关于免除的性质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免除是合同。理由是:
(1)债的关系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特定的法律关系,不能仅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成立。(2)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是一种恩惠,而恩惠不能滥施于人。(3)债权人免除债务可能有其他动机和目的,为防止债权人滥用免除权损害债务人利益,免除应经债务人同意。另一种观点认为,免除是债权人抛弃债权的单方行为。理由是:(1)免除使债务人享受利益,因此没有必要征得同意。(2)如果免除一定要债务人同意,债务人不同意的,等于限制了债权人对权利的处分。立法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免除也应当尊重债务人的意思。经过研究,免除多对债务人有利,债务人一般不会反对,如果认为免除必须双方当事人的明确同意,这可能是不效率的;但是,基于自愿原则,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应当尊重债务人拒绝的意思,尤其是免除在一些情况下还会影响到债务人的利益。比如,债务人和投资人约定,如果债务人保持在一定的资产负债率的情况下,资产负债率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投资人就给债务人投资。但是债权人的免除可能影响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率,进而影响债务人获得投资的利益。因此,在合同法第105条的基础上,本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债务的,无需债务人明确同意,即可发生免除效力,但增加了但书规定"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即如果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免除效力自始不发生。这反映了一项最基本的考虑,即给予他人好处的,无需他人同意,但他人可以拒绝。本法第522条第2款所规定的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第552条规定的债务加入都体现了此种考虑。债权人和债务人当然也可以订立免除协议,免除债务人的义务。
免除也是意思表示,而且是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因此应当适用意思表示的一般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不论是为了赠与、和解,还是别的原因,都不影响免除的效力。免除债务表明债权人放弃债权,不再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债务人不必为免除为相应的对价,免除是无偿的民事法律行为。免除发生债权消灭的后果,需要债权人具有处分权,且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否则对第三人不发生免除效力。比如,如果债权人已经将该债权出质,则不能对质权人发生免除的法律后果。免除债务不必有特定形式,口头、书面,明示、默示都无不可。如债权人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不必再履行债务,是以明示方式免除债务。
免除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附生效条件的免除,如债权人表示只要债务人在合同履行期归还本金,可以免除利息。附解除条件的免除,如在赠与合同生效后,受赠人表示,如果赠与人经济状况恶化,赠与合同不再履行。附生效期限的免除,如出租人通知承租人下月1日开始不必再支付房租。附终止期限的免除,如出卖人通知买受人,其售予买受人商品的八折优惠月底终止。
债权人免除债务应当向债务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适用意思表示的一般规定。该意思表示以债务人作为相对人,免除应当通知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向第三人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发生法律效力。免除为放弃债权的行为,向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表示后,即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后果,因此,债权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销,但可以撤回。根据本法第141条的规定,撤回免除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免除使债权债务消灭。债权人免除部分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消灭;免除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全部消灭。债权人免除部分债务,例如,债务人乙欠债权人甲100万元货款,甲通知乙只要偿还80万元,免除了20万元债务。债权人免除部分债务的,免除的部分不必再履行,但尚未免除的部分仍要履行。债权人免除全部债务,如服装加工部向服装定作人表明不收取服装加工费。免除全部债务的,全部债务不必再履行,债权债务因此终止。在债务被全部免除的情况下,有债权证书的,债务人可以请求返还。同时,根据本法第559条的规定,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债权因免除消灭的,从属于债权的担保权利、利息权利、违约金请求权等也随之消灭。例如,甲免除了乙的债务,为乙提供履行担保的丙的保证责任没有了存在基础,必然一同消灭。根据本法第520条第2款的规定,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