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赔偿损失

发布时间:2023-04-16

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释义】本条是关于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赔偿损失的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因此而承担继续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违约责任的,在其履行完毕前,债权人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债务人未能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继续履行的,或者不能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的,债权人可以采取任何救济措施。尽管债务人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已经继续履行或者采取了有效的补救措施,债权人还有其他损失的,债权人仍然可以请求债务人依法赔偿。这些损失主要包括:

(1)债务人最初的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2)嗣后的不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不符合约定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3)债务人继续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完毕前期间的迟延履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4)补救措施本身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5)补救措施仍然无法弥补的债权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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