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双方合同原则上约定以固定总价为基数,但对设计变更部分 另行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对于固定总价以外的部分可以通过鉴定确定该部分 的工程款 (2019)最高法

发布时间:2026-08-30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电话15801061959【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37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裁判说理】案涉工程系公开招投标工程,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放的工程量清单编制了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并以156245967.55元中标。其后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认定案涉合同系固定总价合同,但案涉合同价款并非完全不可调整。根据以上合同内容,一审法院采信“以固定总价为基数,非设计变更的部分,工程量与价款均不予调整;设计变更部分(具有有效的变更签证部分)按合同约定进行造价鉴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争议款项进行调整的计算方法,符合当事人合同约定,本院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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