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电话15801061959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3890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尤某
再审被申请人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裁判说理】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非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应作为案涉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在本案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工程价款结算无约定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计价标准,确定案涉工程价款,亦属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