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电话15801061959;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效力上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故其应如担保物权一样具有物上代位性,即当建设工程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时,优先受偿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代偿物优先受偿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京02民初109号【当事人】原告:某建设公司;被告:某熊猫环岛综合市场有限公司;被告:某房地产开发中心【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裁判说理】1999年《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1条的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效力上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故其应如担保物权一样具有物上代位性,即当建设工程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时,优先受偿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代偿物优先受偿。本案中,某建设公司对其施工的某熊猫环岛综合市场有限公司升级改造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007年9月1日北京市“2008”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奥林匹克公园南区熊猫环岛综合市场有关拆迁问题的报告》载明,升级改造补偿款是在评估鉴定的基础上针对相关升级改造费用给予的补偿。2009年2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财政局《关于熊猫环岛综合市场升级改造补偿资金的情况介绍》亦载明,拨付的34330000元升级改造补偿款系用于支付熊猫环岛综合市场改造费用。上述文件能够证明政府拨付给某房地产开发中心的34330000元升级改造补偿款系熊猫环岛综合市场升级改造工程被拆除时获得的补偿金,在性质上属熊猫环岛综合市场升级改造工程的代偿物,某建设公司可基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该款行使物上代位权。故某建设公司主张对政府拨付给某房地产开发中心的34330000元升级改造补偿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某房地产开发中心辩称该款不是针对升级改造工程的补偿,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某房地产开发中心提供的关于补偿失地农民的证据不能证明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亦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