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在发包方欠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施工方由于无法取回其“实际投人”或者物化到建设工程中的该部分价值,从而设定了一种对拍卖价款的物上代位权最高法民终730号

发布时间:2026-08-31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电话15801061959;在发包方欠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施工方由于无法取回其“实际投人”或者物化到建设工程中的该部分价值,从而设定了一种对拍卖价款的物上代位权,即施工方可以从该工程拍卖或者折价价款中优先取得其实际投入或者物化到建设工程中的价值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73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某建设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某置业公司【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说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发包方欠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施工方由于无法取回其“实际投入”或者物化到建设工程中的该部分价值,从而设定了一种对拍卖价款的物上代位权,施工方可以从该工程拍或者折价价款中优先取得其实际投入或者物化到建设工程中的价值、本案中,某置业公司尚欠某建设公司工程款152612130.74元,i审法院判决确认某建设公司在某置业公司拖欠工程款范围内,对案涉工程尚未出售的房屋(不包括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