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电话15801061959;建设工程价款主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一并转让【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36号【当事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闫某【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裁判说理】某建筑安装公司已于2019年5月16日与闫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东成公司享有的债权及相关权利转让给闫某。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为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设立的法定优先权,其担保范围具有专属性。根据2018年《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17条规定,虽然该条规定由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但并不能得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人身专属性。本案中,闫某系作为某建筑安装公司承建案涉工程全额投资人受让案涉工程款债权及相关权利,一、二审判决基于债权转让并结合闫某系全额投资人身份的事实,认定建设工程价款主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一并转让,闫某取得相关工程款债权优先受偿权并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王某的相关申请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