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电话15801061959;工程款债权转让给某建设公司后,受让人可以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21)最高法民终95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建设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裁判说理】根据2018年《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17条规定,某建筑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 向某建设公司转让案涉债权,并于2017年2月20日将债权转让的通知送达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债权让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发生法律效力。建设工程款债权转让后,某建筑公司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以随之转让予某建设公司,理由如下:第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法定优先权,功能是担保工程款优先支付,系工程款债权的从权利,不专属于承包人自身,可以随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一并转让。原《合同法》第81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2018年《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17条虽然规定由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但是并不能得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人身专属性。故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第二,本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工程款债权一并转让,既增加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负担,也不损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综上,某建筑公司将案涉工程款债权转让给某建设公司后,某建设公司可以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