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工程价款优先权不得对抗商品房的消费者 (2016)最高法民监25号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电话15801061959

发布时间:2026-08-31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电话15801061959;工程价款优先权不得对抗商品房的消费者【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6)最高法民监25号【当事人】申诉人(原审第三人、上诉人):某建筑工程承包总公司;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上诉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诉人(原审原告、被上诉人):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裁判说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2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对于本条所称“消费者”,应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者,应为自然人,不能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其购房系为生活消费需要而并非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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