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7.【违法拍卖的损失赔偿】
397.【违法拍卖的损失赔偿】
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且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已经依照法定程序拍卖或者变卖的,应当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
人民法院违法拍卖,或者变卖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依照本规范第394条的规定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398.【人身损害的损失赔偿】
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六条规定情形,侵犯公民人身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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