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执行费用 367.【执行申请费的标准】
第十九章 执行费用
367.【执行申请费的标准】
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收取执行申请费:
(一)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五十元至五百元。
(二)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一万元的,每件交纳五十元;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一点五交纳;超过五十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一交纳;超过五百万元至千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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