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移送后的中止执行】
160.【移送后的中止执行】
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所有已知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均应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但是,对被执行人的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变价处置,处置的价款不作分配。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将该价款移交受理破产案件法院。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的,执行法院可以同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的所有执行法院未依照前款规定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的,采取执行措施的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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