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执行和解的变更】
99.【执行和解的变更】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执行和解协议,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变更后的协议,或者由执行人员将变更后的内容记人笔录,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100.【以物抵债和解协议】
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101.【和解协议的履行】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情形的,债务人可以依法向有关机构申请提存;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给付金钱的,债务人也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提存。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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