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基本流程规范
第二十章 基本流程规范
第一节 执行准备与启动
39.【确定承办人】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七日内确定承办人。
320.【执行前的审查】
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执行机构发现不符合申请执行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对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
321.【执行通知】
执行人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通知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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