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对知识产权的执行
第四节 对知识产权的执行
578.【一般规定】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转让其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财产权部分)等知识产权。上述权利有登记主管部门的,应当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产权或使用权证照交人民法院保存。
对前款财产权,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
579.【冻结期限】
限人民法院冻结著作权(财产权部分)、专利权、商标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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