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涉外案件的执行
第七节 涉外案件的执行
一、对我国法院作出的涉外判决、裁定的执行
763.【国外执行的途径】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764.【判决、裁定法律效力的证明】
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的或者外国法院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证明判决书、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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