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抗诉前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且和解协议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抗诉前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且和解协议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厅关于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几个具体程序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民事抗诉案件行政赔偿抗诉案件裁定再审后,发现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已经履行完毕的,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和解协议的实质其实就是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达一致,依法成立,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并且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即生效。所以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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