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案例
【保全财产的变更】 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 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则产解除保全的,须经中请保全人同意。
【保全解除之一】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栽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保全解除之二】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 (一)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中请仲裁的; (二)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撒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中请处理的; (三)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 (四)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 (五)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 (六)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保
【保全裁定的撤销、变更或者补正】 财产保全裁定执行中,人民法院发现保全裁定的内容与被保全财产的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予以撤销、变更或补正。
【对保全与否裁定的复议】 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对保全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变更;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对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并采取保全措施;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保全执行行为异议】 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 【案外人异议】 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市处理并作出裁定。案外人、申请保全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人民法院裁定案外人异议成立
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一)保全完毕,即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 (二)部分保全,即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 (三)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即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
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 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作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 未做评估的,保留价由法院参照市场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采用随机方式确定拍卖机构。法院选择拍卖机构应当通知执行人员到场 应当提前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拒不到场的,可以选择,并将选择机构书面送达当事人。 拍卖活动监督原则优先 法院对其委托的拍卖活动实行监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拍卖结果的,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将不再委托其从事委托拍卖工作。 1、拍卖过程中弄虚作假、存在瑕疵; 2、随机选定后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拍
网络拍卖优先原则 法院采用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易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采用委托拍卖或者其他方式对涉案财产进行变价的,应报经执行法院领导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