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9.【调查与备案】
709.【调查与备案】
人民法院对疑似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的保全或执行标的物,应当进行现场调查,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等有关单位了解情况,明确相关标的物的危险性及其他性质特点。①
人民法院确需对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采取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备案。②
710.【查封、扣押、处置的特殊规定】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中查封、扣押、处置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等标的物时,应当邀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人员到场,通知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负责人到场,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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