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律师:强制性标准对约定标准效力的影响
(2)强制性标准对约定标准效力的影响
《八民会纪要》第30条规定:“....当事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应认定无效......”《标准化法》第2条规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第25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根据上述规定,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低于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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