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案例
合同存债务随主债务一并转移 【判决依据】 《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 第554条
新债务人的抗辩 【判决依据】 《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 第553条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转移时新债务人抗辩权】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合同债务的转移 【判决依据】 《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转移】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条 【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债务人的抗辩 【判决依据】 《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抗辩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五百四十九条 【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抵销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合同债权从权利随主债权一并转移 【判决依据】 《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并变动】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参考依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1年7月26日 十五、承包人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债权依法转让,债权受让方主张其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可予支
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 【判决依据】 《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合同债权的转让 【判决依据】 《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条 【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的负担】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因设计内容变更导致合同内容变更的处理 【判决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9日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势变更 【裁判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年7月7日 一、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合理调整双方利益关系 1、当前市场主体之间的产品交易、资金流转因原料价格剧烈波动、市场需求关系的变化、流动资金不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产生大量纠纷,对于部分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平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严格审查。 2、人民法院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应当充分注意到全球性金融危机和国内宏观
禁止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判决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9日 第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