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建设工程禁止转包
【裁判依据】
《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
第791条第二款,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建筑法》2019年4月23日
第28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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