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4.【撤销权的行使】
434.【撤销权的行使】
被执行人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实现的,执行法院可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⑥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
被执行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实现,被执行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时,执行法院可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①的规定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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