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案例
固定价款不能鉴定 1、《施工合同解释一》第22条。固定总价,变更部分如果是合同约定的幅度以外的,应当进行鉴定。 2、固定单价,面积争议较大,应当鉴定。 3、争议较大部分计算标准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订立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标准进行。
鉴定范围确定; (是否鉴定决定权在法院)《施工合同解释一》第23条。 1、能不通过鉴定即可结算工程价款的,则不作鉴定; 2、必须通过鉴定才能结算工程价款的,尽可能减少鉴定次数; 3、必须通过鉴定才能结算工程价款的,尽量缩小鉴定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63条。72,《民事诉讼证据规则》25,26,27,28,29。
重新鉴定包括: 1、不具备鉴定资格; 2、鉴定程序违法;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4、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主体不规范: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主体资格; 2、鉴定机构超越本鉴定机构的资质等级许可的经营范围; 3、鉴定人员在两个鉴定机构兼职; 4、没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借用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的名义从事鉴定活动。
工程造价鉴定程序不规范: 1、鉴定材料不质证; 2、对当事人提出的疑问,合议庭没有组织开庭并请鉴定人出庭答疑; 3、有足以否定全部或者部分鉴定意见的其他证据,鉴定机构及法官没有采信也没有说明理由; 4、鉴定意见上签章或者签字的单位或者鉴定人员没有参与鉴定活动;
【案情】笔者2014年代里各一个工程欠款纠纷案件,为了保证对鉴定意见的监督,当事人聘请了笔者代理此案,利用懂工程、懂造价的优势,全程监督工程造价鉴定。 按审价鉴定程序,鉴定单位经与双方核对工程量,或自行计算工程量后,向委托人出具鉴定初稿。工程造价鉴定:已完工程(现场实测结合施工图纸),停工损失(人工费,机械费,其中材料损失:实体性原材料购置费,实体性半成品原材料及加工费,措施性主要是脚手架钢管及扣件,依据案卷中租赁合同,计算租赁费及购置费)。 对鉴定意见不认可,要及时提出具体的实质性异议,最好
原告:河北保定xx建筑工程公司;代理人:曹敏,北京新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被告:河北保定xx开发公司; 【案情】2015年4月,被告建设发包单位与原告施工承包单位鉴定施工合同,固定价款为1380万。竣工合格后被告认为原告施工工程量达不到合同约定工程价款的程度,要求减少支付工程款。协商不成诉至法院,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1380万,被告要求对工程总价进行司法鉴定。 【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合同有效,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对固定价款进行鉴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判决支付工程款
【案例】诉前双方共同选择鉴定纠纷;原告:浙江宁波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郝xx;代理人:曹敏律师,北京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被告:浙江台州xx机械工程公司;法人:丁xx; 【案情】2013年3月2日,被告浙江台州xx机械工程公司与原告浙江宁波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自己的金工车间工程包工包料(大包)给原告施工,工程价款暂定为1300万元。2014年4月6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因原、被告为工程造价问题产生争议,后达成共同选择并
【案情】2015年5月13日,原告松原xx建筑公司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公司的办公楼。 工程合同约定工程质量合格,工程范围为土建工程、供水排水、暖通工程、电照工程,暂定工程价款为89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在工程量变更签证及最后工程结算时,产生纠纷,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变更款970万元。 【审理】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义务各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由于工程价款是暂定价并且无其他证据约定工程款数额,
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纠纷请中国建筑律师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被告南昌xx城市开发公司未欠付被告南昌xx建设公司工程款,故不应承担支付责任。 判决被告南昌xx建设公司支付原告工程尾款人民币980万元。工程质量鉴定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直接关系。 实践中,对是否准许司法鉴定存在争议主要有一下几种情况;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起诉要求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并要求鉴定。如果发包人提出异议的目的在于抵消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