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黑龙江建筑律师哈尔滨工程律师曹敏//建筑工程造价鉴定注意问题 北京建筑律师
在建筑工程纠纷案件代理中,经常会碰到,有些案件应当部分进行造价鉴定,却对全部案件事实进行鉴定的情况。如果合同约定采用固定总价,争议后对全案进行鉴定,既不经济,也不利于案件的正确处理。《解释》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第23条规定:“当事人对部分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的,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实践中,如果施工合同约定的不是固定总价,同时双方未进行结算,无法就工程款支付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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