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北京建筑工程纠纷律师曹敏//工程造价鉴定干涉诉讼权利的情形分析
建设工程合同中定性的权利义务最终一定通过定量的工程价款来体现。实践中,由于工程价款的专业性和诉讼参与者的非工程专业背景,工程价款往往只能通过司法鉴定予以最终确定,而进行司法鉴定的相关人员又往往不具有法律背景。因此,其常常会以“客观事实”代替“法律事实”,例如:自行决定“鉴定范围”、擅自选取“鉴定依据”、随意取舍“鉴定证据”,主动积极“采取证据”等。同时,对于鉴定报告的质证由于时间和场地等限制,往往不能做到“开封查验”。就某些专业性问题进行质证时,提出的向题往往在“形式审查”的质证程序后以鉴定报告“打包封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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