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工程司法鉴定纠纷案例 北京建筑律师
【案情】2015年5月13日,原告松原xx建筑公司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公司的办公楼。 工程合同约定工程质量合格,工程范围为土建工程、供水排水、暖通工程、电照工程,暂定工程价款为89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在工程量变更签证及最后工程结算时,产生纠纷,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变更款970万元。
【审理】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义务各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由于工程价款是暂定价并且无其他证据约定工程款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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