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诉争焦点变化而未能及时提交的证据属于“新的证据”
因诉争焦点变化而未能及时提交的证据属于“新的证据”
裁判要旨:举证期限届满后,因诉争焦点发生变化,当事人为支持其主张而补充提交关键性证据,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应认定该证据属于“新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关注和争议的焦点往往会发生变化,而焦点的变化通常会影响当事人对证据材料本身价值的判断,并进而影响证据的提交。本案中,力思特公司首先提交了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材料以证明其使用的某某原料系外购,在安斯泰来制药株式会社针对其购买的某某原料的购买数量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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