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案件律师,北京工程案件律师,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连带责任。
2023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11号)第十八条:有证据证明因信息披露义务人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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