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纠纷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一)关于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总则编第171条对无权代理的三种典型表现形式作了明确规定。总则编第171条中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编本条所规定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就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情形。所谓没有代理权,是指行为人根本没有得到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比如,行为人伪造被代理人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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