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工程“协调费” 不当得利不支持
2017年至2021年,天津某工程公司承揽了津南区部分地区的通讯光缆铺设工程。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某与刘某约定由刘某负责协调该公司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人为阻碍,“协调费”按每米10元结算。期间,工程公司分十余次向刘某实际支付“协调费”合计20余万元。此外,工程公司还向刘某出具了20万元“协调费”的欠款凭证。
2021年8月,工程公司将刘某诉至法院,立案案由为不当得利纠纷,要求刘某返还工程公司已支付的“协调费”。同年9月,刘某将工程公司另案诉至法院,立案案由为合同纠纷,要求工程公司继续支付尚欠的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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