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提示您施工合同纠纷支持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况
支持诉讼时效抗辩
案情简介﹣
2009年,某建筑施工企业因工程需要,向北某公司租赁高处作业吊篮。北某公司依约提供吊篮设备后,某建筑施工企业员工高某与北某公司进行了对账,并形成两份对账单﹣-《2009年1月至6月吊篮对账单》《2009年11月至2010年1月吊篮对账单》。两份对账单均载明了设备台数、租赁时间以及总费用(分别为14万余元与11万余元)。高某在两份对账单中承租方代表处签字,但没有写明日期。2017年5月,北某公司因债务事宜,将对某建筑施工企业的债权转让给赵某,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一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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