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撤诉与缺席判决 内蒙古
第三节撤诉与缺席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至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符合相应法定情形的案件依法作出处理。
【工作内容】
审查当事人是否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或提交缓、减、免诉讼费的申请。对符合准予撤诉或按撤诉处理条件的,及时制作民事裁定书向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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