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 第二章 督促程序 内蒙古
第二章督促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五条至第四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审查当事人提出的支付令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与诉讼程序的衔接。
1.督促程序的管辖法院。(1)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2)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即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3)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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