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法律顾问消极事实的证明责任
(四)消极事实的证明责任【主张法律关系消灭或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经常体现为消极事实。所谓的消极事实,是指未发生或者不存在的事实,在实体法规定中一般表述为"未认可""不作为""非明知""无过失"等。一般而言,积极事实容易证明、能够证明,而消极事实则不易证明甚至根本无法证明。因此,立法者往往会针对消极事实这一特点,对证明责任的承担进行调整,规定由否认消极事实,亦即主张积极事实的相对方承担证明责任。例如,债务人主张债务已履行,而不作为是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时,根据《德国民法典》的规定主张已履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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