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西南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再审
要求控制证据一方当事人提交证据是举证责任分配,并非举证责任倒置
典型案例
西南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入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7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南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西南交建)
被申请(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某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证据表明,案涉工程路基工程量变更后总价为
122,596,599元。西南交建对于该总价应有相应的工程计量清单。该清单应是西南交建与昌都市交通局之间结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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