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1.【系统录入、审批、推送】
271.【系统录入、审批、推送】
委托法院发起事项委托应当由承办人在办案系统事项委托模块中录人委托法院名称、受托法院名称、案号、委托事项、办理期限、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并附相关法律文书。经审批后,该事项委托将推送至人民法院执行事项委托系统,委托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核查文书并加盖电子签章后推送给受托法院。
272.【办理期限的确定】
办理期限应当根据具体事项进行合理估算,一般应不少于十天,不超过二十天,需要紧急办理的,推送事项委托后,通过执行指挥中心联系受托法院,受托法院应当于二十四小时内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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