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案例
执行异议登记立案须知 案外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执行异议登记立案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案外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签名的执行异议书按裁定书涉及当事人数+2份。 二、案外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明: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法人、其他组织的:法人证明原件1份,法人身份证件(组织主要负责人)、营业执照、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 委托他人代理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授权委托书。 2、受托人为律师的,提供(1)律所函;(2)律师证及复印件(实习
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强制执行程序中,按程序 自行进行或委托拍卖公司公开处理债务人的财产,以清偿债权人 债权。 拍卖流程包括项目公告、付保司法拍卖证金报名、参与竞拍 、支付余款、结算交付五个环节。比普通网络竞拍门槛更高的是 ,竞买人的支付宝必须通过实名认证,否则就无法参与竞拍。 在标的物公告期间,竞买人可以充分了解标的物情况。此外, 竞买人的保证金必须通过支付宝支付,若竞拍成功,余款可以通 过支付宝和线下支付两种方式实现
申请强制执行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申请人签名的《执行申请书》1份。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法人的:法人证明原件1份,法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 委托他人代理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授权委托书。 2、受托人为律师的,提供(1)律所函;(2)律师证及复印件(实习律师不得单独代理或代为律师立案)。 受托人为近亲属的,提供(1)受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2)户口本及复印件(或提供派出
5月10日,京东公司工作人员录入车辆信息等基本数据后不到一分钟即给出车辆评估价格,并以此作为起拍价,迅速启动司法拍卖程序。朝阳区法院执行二庭法官侯世永说:“传统的司法拍卖,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因涉及摇号、寄送材料、评估、送达报告等流程,仅在财产评估环节就需要至少两到三个月的时间。将大数据引入评估定价环节,大大提升执行效率,降低评估成本,使财产尽快变现,切实高效实现申请人合法权益。”5月17日,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整体处置一处烂尾楼盘。拍卖过程中,经过19回合
深圳市中洲华府3号楼11号房产即将拍卖 房屋面积: 127.07㎡ 起拍价: ¥12,272,670.1(壹仟贰佰贰拾柒万贰仟陆佰柒拾元壹角) 保证金: ¥1,300,000(壹佰叁拾万元) 加价幅度: ¥10,000(壹万)元 评估价: ¥17,920,400(壹仟柒佰玖拾贰万零肆佰)元 拍品信息 拍卖房产位于深圳市宝安区中洲华府一期内,小区位于创业二路与公园路交汇处,附近有交通银行、北京银行、普威娱乐广场、裕安街心公园、能量站便利超市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1.申请书(原件,1份)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①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回乡证;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保全请求及保全方式; (3)基本
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其他损害,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保全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1.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当提供下列材料(提供原件核对交复印件,1份): (1)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个人签名、单位盖章;原件); (2)担保财产所有权人出具的担保函(担保人是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加盖单位公章后由法定代表人亲临法院签名确认;担保人是自然人的,须亲临法院签名); (3)担保财产的权属证明,如: 房产担保须提供: A.房产证复印件;B.房地产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 、提交明确的书面财产线索,根据不同财产线索,提交相应材料: 1.申请冻结银行账户的,应提交银行名称、账号,填写冻结、查询三联单,填写字迹工整,内容完整(冻结日期不需填写),并不得涂改; 2.冻结股权的,应提交所持股权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持股比例; 3.冻结上市公司各类非流通股票的,应提交登记公司名称、上市公司名称、股票名称代码、持股数量、上市公司工商注册号、近期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巴彦岱镇人民政府被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在地图中查看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案号:(2023)渝0120执恢40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6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9月30日 法释〔2018〕18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43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办理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确保公证债权文书依法执行,维护当事人、利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