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代为履行的规定
第五百二十四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释义】本条是关于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代为履行的规定。债具有相对性,债务本应由债务人履行,但实践中基于各种原因,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情况也比较多见。第三人履行债务,有的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事先约定,有的基于其他原因。境外民法普遍对第三人履行债务及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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