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部分履行债务的规定北京建筑律师
第五百三十一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释义】本条是关于部分履行债务的规定。本条规定的部分履行债务不同于分期履行。分期履行是合同约定的,由债务人分期给付,每期的给付虽然也属于债务整体的一部分,但不属于本条所规定的部分履行。本条所规定的部分履行是指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时,债务人只履行其一部分债务,既可以是就整个债务部分履行,也可以是就分期履行中的某一期部分履行。例如,甲与乙订立大豆买卖合同,约定由乙于9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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