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节 庭前证据交换、庭前会议 内蒙古
第十一节庭前证据交换、庭前会议
【工作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四条至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至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届满后,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做好开庭审理前的准备。
【工作内容】
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开庭审理前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
(一)证据交换方式
原则上采用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庭方式交换,制作证据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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