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单方自行委托鉴定的效力
当事人单方自行委托鉴定的效力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1条,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关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观点】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提供证据的权利,其单方委托形成的书面意见作为一种证据形式,还是应当被允许的。在司法鉴定领域外,我国承认当事人具有自行委托鉴定的权利,只不过该行使该权力进行的鉴定不是司法鉴定。
当事人单方自行委托专业机构形成的书面意见与《民事诉讼法》所指的鉴定意见相比在科学性,权威性,证明力等方面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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