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乘人之危不再是可撤销事由的一种独立类型
乘人之危不再是可撤销事由的一种独立类型
关键询
乘人之危可撤销行为显失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 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后,乘人之危不再是可撤销事由的一种独立类型,立法理由是:《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显失公平与乘人之危虽各有侧重,但从相关司法实践对二者的界定来看,它们均在主观和客观两方面有相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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