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北京工程律师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山西太原建筑律师/执行行为异议【案例】
执行行为异议
236.1法律条文
第二百三十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36.2条文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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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主要规定的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指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而要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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