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2鉴定机构应在接受委托,复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问委托人、当事人送达
3.4.2鉴定机构应在接受委托,复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问委托人、当事人送达《鉴定人 s员组成通知书》格参见附录 C ),载明鉴定人员的姓名、执业资格专业及注册证号、专业技术职称等信息。
【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了鉴定机构对鉴定人的组成应履行告知义务。
根据工程造价公正鉴定的原则,鉴定过程要坚持公开。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地定,当事人有申请鉴定人回避的权利,鉴定机构就应有告知当事人的义务,一者是一脉相承的使当事人充分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避免事后知晓才申请鉴定人回避从而对鉴定工作带来损失+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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