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以鉴定制作人签字为由否定鉴定意见证明力
不能以鉴定制作人签字为由否定鉴定意见证明力
典型案例
攀枝花市仁和区前进锻轧厂与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14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攀枝花市仁和区前进锻轧厂(以下简称前进锻轧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亨公司)等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主张质检中心回复函仅有单位印章而没有制作人签字,不具备证据效力,故向二审法院申请制作人员出庭接受质询,但二审法院未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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